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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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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2016-09-06点击量:33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简称“强制执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无疑义的债权的文书(如还款、还物协议、借款合同等)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公证活动。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中所规定的偿还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原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清偿债务人所欠债权人的债权。办理强制执行公证请先到公证处与公证员预约,预约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债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合同、评估报告(抵押房地产等)、内部审核批准贷款文件等;

2、债务人

(1)(债务人是自然人):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薄等)、结婚证、抵押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如有)等。债务人如已婚,需夫妻双方共同来我处办理。如果夫妻一方在外地而不能亲自前来办理公证的,须提交该方经所在地公证机构或者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公证过的《承诺书》,《承诺书》中需明确体现该方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2)(债务人是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企业法人营业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抵押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股东会决议。

3、担保人(抵押担保人、质押担保人、保证担保人等):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愿意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权担保或者提供信用担保,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同上。

4、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严谨、不完整、不能准确证明所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强制执行公证如何收费

强制执行公证收费标准为接受强制执行债务标的额的千分之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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