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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公证

发布时间:2016-09-06点击量:552

     出生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自然人出生时间、地点、生父母的情况予以证明的活动,根据属地原则,我国公证机构一般只办理在我国出生的自然人的出生公证。
办理出生公证一般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手写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原件或传真件均可)。
4、出生证明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从以下三种证明材料中任选其一:①由户籍地派出所或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出生证明信;②如果您以前办理过出生公证,可以提供原出生公证书;③《出生医学证明》(如果《出生医学证明》内容缺项、涂改、填写字迹不一致,《出生医学证明》不能作为唯一证据使用,还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中的任意一项)。如果上述证明中不能体现父母公民身份号码时,还需提供申请人父母身份证件或户口簿复印件,无法提供的出生公证书中将无父母的公民身份号码。
5、使用地为美国、法国、泰国、意大利、新加坡、哥伦比亚的出生公证书,需要提供申请人近期二寸彩色证件照(背景不限)n+1张(n代表您所需的公证书份数)。
6、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严谨、不完整,不能准确证明所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注:非京籍的申请人需提供在北京一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未成年非京籍申请人提供《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


    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加做译文相符公证。

    证明信样本可登录我处网站首页的“下载专区”查阅下载或到本处办证接待大厅领取。


    特别提示:
1、凡在域外出生的事实,一般不予公证。
2、出生证明信中应写明生父母的姓名,生父母已死亡的,要在他们姓名后面加括号注明并提供相应的死亡证明。
3、出生证明信中的出生地点应具体、明确,精确到县、市一级,地名应写全称。
4、出生证明信中的出生日期应写明年、月、日,采用公历。
5、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影印本与原本内容相符公证,提供材料与出生公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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