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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案例

假爹假妈来演戏 鸡飞蛋打一场空

发布时间:2017-11-21点击量:30

案情简述

蒋某的父母已去世多年,膝下只有蒋某和姐姐一对子女。蒋某为独占父母名下的房产,打起了歪主意。他出钱雇了两位老人假扮自己的父母,到公证处办理了“父母”全权委托蒋某妻子代为出售房屋的委托书公证。随后,蒋某的妻子作为代理人将蒋某父母的房子卖给了蒋某自己,并到建委将房产过户到了蒋某名下。不久,蒋某的姐姐发现了父母的房子被出售并过户到了蒋某名下,于是找到公证处,出示了父母的死亡证明。公证处核查后发现,到公证处办理出售房产委托书公证的“父母”是冒名顶替的假人,于是依法做出撤销公证书的决定。

随后,蒋某的姐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蒋某的房产证,并声明该房产归姐弟二人共同所有。法院维护了姐姐的诉求,判定房子为姐弟二人共有。由于蒋某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公证处的执业、损害了公证处的名誉,公证处遂将蒋某及其妻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对其欺骗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赔礼道歉,并赔偿公证处经济损失。经法庭调解,蒋某与妻子赔偿了公证处经济损失,并当庭向公证处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案例警示

冒名顶替处分他人财产,侵犯了他人民事权利,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找人冒充父母办理出售房产的委托书公证,其行为侵害了相关亲属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公证处正常执业秩序。依据法律规定,除相关亲属外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外,公证处同样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当事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

公证员提醒您

在办理公证时,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或找人冒名顶替是违法行为,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公证法》规定,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应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对于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公证机构依法不予办理;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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