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首例业主罢免物业案,物业被判15日内撤出小区
兰州首例业主罢免物业案,物业被判15日内撤出小区
据了解,阳光怡园小区共有12栋居民住宅楼,共有1921户。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是甘肃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去年9月底,甘肃阳光物业服务合同已经期满。2016年3月19日,阳光怡园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召开了业委会,并决定阳光怡园小区与甘肃阳光物业前期合同届已期满,小区广大业主要求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业委会决定于2016年4月9日召开业主大会,主要议题为:解聘甘肃阳光物业,通过合法的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公司。就此事,业主委员会成员向安宁区物管办、银滩路街道物管办和银滩路社区都递交了书面报告。
媒体报道中,甘肃阳光物业相关负责人石建军给媒的说法是,小区业主委员会并没有代表广大业主的真实意愿,部分业主对解聘甘肃阳光物业并不知情,他们对于阳光怡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以及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的做法持质疑态度。
而对于这起新旧物业交接工作,兰州市安宁区银滩路街道办事处物管办负责人陈劲松向向媒体表示,阳光怡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合法的,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也是合法的,甘肃阳光物业不应该质疑。但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以及解聘原物业公司、选聘新物业公司的程序没有接受相关指导和监督。
至此,这起小区物业和业主纠纷,走上司法渠道,阳光怡园小区业委会将甘肃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法院。
原告阳光怡园小区业委会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物业管理条例》《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业主自由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也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服务区并移交设施、资料的义务。
据了解,该案件已经在2016年10月份被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受理。兰州市安宁区法院定于2016年11月11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此案。
该案件的审理结果无疑将对今后兰州市物业企业管理理念转变及业主参与监督管理小区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必将引起各界高度关注。
12月6日,兰州市安宁区法院12月2日对该案做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判决被告甘肃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撤出阳光怡园小区物业管理现场。判决被告甘肃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阳光怡园物业管理现场、设施以及有关资料移交原告阳光怡园,在判决生效后的15日内移交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