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发布时间:2016-09-02点击量:342
一、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简称“强制执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无疑义的债权的文书(如还款、还物协议、借款合同等)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公证活动。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中所规定的偿还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原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清偿债务人所欠债权人的债权。办理强制执行公证请先由一名代表到公证处面见公证员说明具体情况,然后按公证员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和公证员预约办理时间:
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一般应当提交的材料:
1债权人
(1)(债权人是自然人):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薄等)、结婚证等。
(2)(权人是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授权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合同、评估报告(抵押房地产等)、内部审核批准贷款文件等;
2债务人
(1)(债务人是自然人):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薄等)、结婚证、抵押财产的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等。债务人如已婚,需夫妻双方共同来我处办理。
(2)(债务人是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授权书、经办人身份证件、抵押财产的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股东会决议等。
(3)担保人(抵押担保人、质押担保人、保证担保人等):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愿意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权担保或者提供信用担保,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同2。
3、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强制执行公证如何收费
强制执行公证收费标准为接受强制执行债务标的额的千分之三(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