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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居住权时代,公证帮您“居者有其屋”

发布时间:2021-07-21点击量:44

成都的胡奶奶独自居住在成都市青羊区某小区,划片就读的小学属于“成都五朵金花”之一的A小。胡奶奶只有一个孙子小宝,视若珍宝,眼看乖孙要上学了,但是小宝的户口随父母在另一个学区,要想入读A小,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胡奶奶把房子产权100%转让给儿子,儿子和孙子都落户在本套房屋,便可确保孙子能入读A小。

胡奶奶现在和儿子儿媳的日子还算温馨,但每当想起自己的好姐妹被子女赶出家门的事情就很担心,这房子过到儿子名下,万一儿子儿媳将来不孝顺,自己会不会流落街头?胡奶奶犯愁了,既希望孙子小宝能上好学校,又担心自己老无所依,于是来到了律政公证处咨询。听胡奶奶说了她的烦恼,公证员建议订立居住权合同,通过居住权的设立,既解决了孙子上学的问题,也打消了胡奶奶“老无所居”的顾虑。

“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赋予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保障了“居者有其屋”。一言以蔽之:居住权意味着:房子不是我的,但是我却可以居住。这充分实现了扶老与抚幼的有机统一,也倡导社会公众,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老爱幼,和善为先,共建友善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

又比如,再婚家庭,财产保护与传承是个敏感话题。尤其是老年群体的再婚家庭,配偶一方去世,在世一方居住权如何得到保障呢?李大爷再婚前,已经立过遗嘱,将房子留给子女。再婚后,蒲奶奶悉心照顾李大爷的生活起居,两人感情也很好,于是,李大爷担心自己去世后,子女因为要继承房产,把蒲奶奶赶走。如果将房屋留给蒲奶奶,又担心子女不满,引发亲人反目。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李大爷可以运用“居住权”这个法律工具,在公证遗嘱中为蒲奶奶设定居住权,如此一来,李大爷也就平衡了子女和再婚配偶的利益。

普法小课堂问

问:什么是居住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问:居住权可以转让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居住权有哪些设立方式?

答:可以通过居住权合同、遗嘱等方式设立居住权。

问:居住权具体如何约定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公证员提醒:

签完居住权合同之后,还有一件更重要的事,那就是去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自遗嘱生效时取得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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