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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案例

北京公证协会公布骗取公证五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7-11-21点击量:45

      针对之前曾经发生过的各类骗取公证材料的行为,11月20日上午,北京公证协会公布了五大类相关的警示案例,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这些案例中有涉及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个人身份和提供虚假材料等各种骗取公证材料的违法行为。北京公证协会提醒广大市民,在办理公证时,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或找人冒名顶替是违法行为,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今后,公证机构凡是发现涉及提供虚假证件、证明文件骗取公证书的;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取的居民身份证、房产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房产证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实施诈骗的;中介组织等机构的人员,教唆、引诱他人进行以上违法行为的及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其他不诚信行为的,均会将其录入个人诚信档案。被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人,在工作、生活中将受到诸多限制。(文/北青报记者 刘晓玲)

  【案例一】

  伪造公证牟利益 身陷囹圄后悔迟

  案情简述

  刘某的生意急需资金,计划将妻子王女士婚前所购的一套房产变卖套现,用于周转,却遭妻子反对。无奈之下,刘某瞒着妻子,将这套房产在中介公司挂牌出售。购房人吴先生看中了这套房,约定与刘某签约购房。双方见面时,刘某向吴先生出示了伪造的妻子委托其售房的授权委托公证书。吴先生毫不怀疑地与刘某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了首付款100万元。

  王女士获知真相后十分气愤,将购房人吴先生和自己的爱人刘某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吴先生和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吴先生随即以伪造公证书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刘某被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警示

  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伪造的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以及委托书、公证书等证件文书,或通过窃取父母、妻子等亲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等,冒名顶替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非法处置他人名下的房产,骗取巨额售房款。这一不法行为会给房屋所有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给购房人带来极大的交易风险。该行为还触犯了我国《刑法》,最高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公证员提醒您

  1.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和结婚证等是证明您身份、财产等重大权益的重要证件,请务必保管好。遗失后及时挂失,不借给他人使用。

  2.购买房产时,一定注意核实对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以及购房合同等文件的原件,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房产登记情况,审慎选择房产中介机构及人员。

  3.在确定当事人真实身份、婚姻和房屋产权人真实情况后,再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 4.如有委托出售情况,要向委托当事人核实委托是否属实,或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处核实公证书情况,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二】

  高息理财多骗局 谨守财物莫上当

  案情简述

  孙大爷住在市中心,房子价值400多万,每月领取退休金,生活十分惬意。近日,邻居赵大妈向孙大爷推荐了一款高息理财产品,孙大爷很是心动,但凑不出买理财产品所需的本金。

  赵大妈了解情况后向他介绍了理财公司的小王。小王热情地说:“大爷您别着急,您只要将房屋抵押,就能借出好几百万呢!然后把借出来的钱投入理财,就能每月领取高额的利息。借款由我们理财公司还,房子您照住,什么都不影响。可以说是高回报、无风险。”

  见孙大爷半信半疑,赵大妈说:“您就放心吧,我都已经拿到两个月的高息回报了,每个月两、三万呢!大家都是老邻居,低头不见抬头见的,谁能干坑邻居的缺德事儿呢!”孙大爷觉得赵大妈和小王说的在理,便同意了用房产证抵押借款280万元。

  为防止公证机构识破理财产品真相不予公证,小王哄骗孙大爷编造了儿子做生意缺钱的理由,到公证处办理了借款合同、委托书公证。借款一到账,孙大爷就按小王要求将钱转到了理财公司的账下。

  最初,孙大爷收到了每月三万多元的高息回报。三个月后,孙大爷的账户上再也不见当初承诺的高息回报。这时债主登门讨债,要求偿还280万元借款。孙大爷去找赵大妈,才发现赵大妈跟自己一样也受了骗。再去找理财公司,此时已人去楼空。很快,债主因孙大爷、赵大妈未能到期还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借款合同、拍卖抵押的房产。此时,孙大爷和赵大妈懊恼不已,后悔自己不该轻信骗子谎言,贪图高息,用养老的房子去借钱投资理财,最后落得钱财、房子两空。

  案例警示

  老年人是社会的宝贵财富,社会应当尊重、关心老年人。当前,社会上出现不法分子巧立投资理财、企业集资等名目,以高息回报为诱饵诱骗老人用房产做抵押向他人借款,随后再哄骗老人将借得的钱款交由自己控制使用。一些老人赚钱心切,图获高息,从而按照诈骗分子安排,编造子女或其他亲戚做生意需要钱等虚假理由,到公证处申办借款合同、委托书公证用于办理抵押借款。通常,诈骗分子会先支付老人数月高息,待收到老人的巨额借款后,就会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最后销声匿迹,使老人陷入债主催债,只能拍卖抵押房产还债的境地。

  公证员提醒您

  1.要通过银行等正规渠道购买理财产品。获利不求高,安全获利最重要。

  2.天上不会掉馅饼。当有人向您“介绍”明显高于银行同期理财收益的产品,特别是每月返利达万元的理财项目时,您一定要敲响头脑中的警钟,不听、不信骗子的花言巧语。

  3.老年人购买理财产品时,要多与子女家人们沟通商量,多做法律咨询。特别是涉及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如需要进行房产抵押的,更要格外谨慎。

  4.做公证时,要向公证员充分说明真实情况,才能防止上当受骗。若有人要求您进行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公证处,要坚决拒绝,因为这是违法行为。只有骗子才会教您说谎,教唆您骗人的人必定是骗子!

【案例三】

  假爹假妈来演戏 鸡飞蛋打一场空

  案情简述

  蒋某的父母已去世多年,膝下只有蒋某和姐姐一对子女。蒋某为独占父母名下的房产,打起了歪主意。他出钱雇了两位老人假扮自己的父母,到公证处办理了“父母”全权委托蒋某妻子代为出售房屋的委托书公证。随后,蒋某的妻子作为代理人将蒋某父母的房子卖给了蒋某自己,并到建委将房产过户到了蒋某名下。不久,蒋某的姐姐发现了父母的房子被出售并过户到了蒋某名下,于是找到公证处,出示了父母的死亡证明。公证处核查后发现,到公证处办理出售房产委托书公证的“父母”是冒名顶替的假人,于是依法做出撤销公证书的决定。

  随后,蒋某的姐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蒋某的房产证,并声明该房产归姐弟二人共同所有。法院维护了姐姐的诉求,判定房子为姐弟二人共有。由于蒋某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公证处的执业、损害了公证处的名誉,公证处遂将蒋某及其妻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对其欺骗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赔礼道歉,并赔偿公证处经济损失。经法庭调解,蒋某与妻子赔偿了公证处经济损失,并当庭向公证处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案例警示冒名顶替处分他人财产,侵犯了他人民事权利,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找人冒充父母办理出售房产的委托书公证,其行为侵害了相关亲属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公证处正常执业秩序。依据法律规定,除相关亲属外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外,公证处同样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当事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

  公证员提醒您

   在办理公证时,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或找人冒名顶替是违法行为,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公证法》规定,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应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对于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公证机构依法不予办理;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

  伪造材料骗公证 列入失信留污迹

  案情简述

  毛某名下有一套房产,是他与妻子在婚内购买的,属夫妻共有财产。因与妻子关系恶化,毛某打算偷偷将房产出售。为此,他携带伪造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和户口本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出售房产的委托书公证。毛某自称已与妻子协议离婚,用于出售的房产是其个人财产,并向公证处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在毛某提供的文件中,户口本上婚姻状况记载为离婚;离婚证上的离婚登记时间为2016年12月22日;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用于出售的房产归毛某个人所有。

  受理公证申请后,经公证人员与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毛某婚姻状况为已婚。之后,毛某承认了其为骗取公证书,谎称离婚,并提供伪造证明材料,企图欺骗公证员的事实。根据相关规定,公证处将毛某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这一记录将严重影响毛某今后的生活和工作。案例警示随着房产的升值,一些人因生意失败或夫妻感情不和等原因,打起房子这一高价值家庭财产的主意,向家庭成员隐瞒实情,偷偷出售转移房产。行为人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骗取购房人信任。一旦交易成功,便迅速转移巨额钱款,导致家庭成员的财产权利严重受损,后果难以挽回。

  公证员提醒您

  一些人利用“假人”、“假证”欺骗公证人员、骗取公证书,实现非法出售转移财产的目的,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扰乱了公证执业秩序。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建立公民个人信用机制,完善身份、婚姻、房屋信息核实制度,设立失信人员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人,在工作、生活中将受到诸多限制。

  今后,公证机构凡是发现涉及提供虚假证件、证明文件骗取公证书的;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取的居民身份证、房产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房产证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实施诈骗的;中介组织等机构的人员,教唆、引诱他人进行以上违法行为的及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其他不诚信行为的,均会将其录入个人诚信档案。一处发现,处处受限。对于上述行为中情节恶劣、严重,触犯相关法律的,公证机构将向公安机关报案,有关责任人将会依法受到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

  【案例五】

  假冒财团行诈骗 一遇公证显原形

  案情简述

  陈老板的公司出现资金困难,正在开发的项目被迫停工。经朋友介绍,陈老板认识了谭某。谭某自称是某香港集团上海代表处的联络人,并表示可为陈老板提供两个亿借款,期限为三年。

  经上网查看,陈老板发现这个香港集团确实存在且实力雄厚,遂同意签约。签约后,谭某表示,集团总部同意借款,但需陈老板预先支付保证金、考察费和评估费等共计200万元。

  稳妥起见,陈老板来到公证处寻求建议。公证员告诉陈老板,根据因境外融资管制规定,巨额借款绝非轻易能得到。为防范交易风险,可以对预付费用办理提存公证。

  于是,陈老板向谭某提出到公证处办理提存协议公证,将评估费、考察费和保证金存在公证处账户,以表明其借款诚意和履约能力。待融资成功后,香港公司可直接向公证处申请提取这200万元。谭某听后神色慌乱,以公证手续繁琐,需先向总部汇报为由,搪塞推拖,借故离开,随后杳无音信。

  事后陈老板得知,谭某冒充大财团代表身份,瞄准资金困难企业,利用境内企业融资难的情况和依赖熟人关系的心理,设下骗局,已有多人上当受骗。多亏公证处的帮助,陈老板才避免陷入骗局。

  案例警示

  近年来,社会上发生了多起诈骗保证金、考察费的案件。诈骗分子以借款融资或利用国际财团、海外关系等名义骗取保证金、考察费或“产品出口”认证费。在受骗企业支付了相应款项后,所谓的公司和联络人便销声匿迹,不见踪影,很多企业因此陷入经营困境。办理提存公证可有效防范此类风险。

  公证员提醒您

  1.经营活动中需要融资借款的企业,应当通过银行等具有金融许可资质的金融机构办理。向非金融机构融资借款时需谨慎,防止上当受骗。

  2.企业应向金融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咨询,了解相关政策规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不给诈骗分子可乘之机。 3.提存公证保护公民、法人融资业务中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正确使用可以帮您有效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有效保护您经营活动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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