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死亡后,如何办理扶养人接受被扶养人遗产的公证?
被扶养人死亡后,如何办理扶养人接受被扶养人遗产的公证?
朱云慧
甘肃省兰州市国信公证处
在公证处办理了《遗赠扶养协议书》公证后,被扶养人死亡,扶养人持生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书》公证书到公证处申办接受被扶养人遗赠财产的公证事项,司法部和中国公证协会没有明确的办证程序规定,公证处应当如何办理此项公证,公证员之间出现了争议。有人认为应当按照《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审查扶养人接受被扶养人的遗产是否超过两个月的时间限制。超过两个月的时间接受遗赠财产,视为扶养人放弃接受遗产的权利,公证处应当不予办理此项公证;有人认为应当按照遗嘱继承的程序来办理,公证处应当审查被扶养人是否还有其它遗赠扶养协议,(审查扶养人是否对被扶养人尽到了到生养死葬的扶养义务,是否有虐待遗弃被扶养人的情况)。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本公证员认为在办证程序中应当重点掌握以下几点:
一、接受遗赠是否受两个月的限制。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是在遗赠方和扶养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就发生法律效力。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和解除,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而遗赠是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他人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遗赠不仅可以单方面订立遗嘱,而且还可以随时变更遗嘱的内容,或者撤销原遗嘱,另立新遗嘱。《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必须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确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的权利。这样规定是为了督促受遗赠人及时履行权利,使被继承人死亡后,财产所有权从不确定的状态及时转化为确定状态,保证财产权益的正常流转。遗赠扶养协议生效后,扶养人就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扶养被扶养人的义务,而且在合同签订之日扶养人就已经明确也愿意接受被扶养人遗赠给他的财产。所以在办理此项公证时,公证员不必审查扶养人接受遗赠财产是否受《继承法》第20条规定的限制,即使扶养人接受遗赠财产的时间超过两个月,公证员也应当受理此项公证。
二、是否应当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程序细则》第五条“ 扶养人必须是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履行扶养义务”的范围受理公证。我国的继承法中规定了遗赠制度,按照遗赠制度的相应规定,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该程序规则也是按照这一理解套用了这一受赠人概念。但是我们知道,遗赠扶养协议是在我国农村“五保”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最初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无儿无女的老年人的生养死葬问题。这一做法变成法律后并没有限制被扶养人必须是具有法定继承人的老年人。生活中已有不少有儿有女的老年人和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签定了遗赠扶养协议来解决养老问题,或陪伴自己生活。这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符合一般民法学教材上的解说——扶养人不是法定的继承人。但是如此以来,被扶养人的子女却“合法”地抛弃了他们的法定扶养义务。而且其实,对这一问题,应从两方面考察。一方面,不能排除子女不愿尽扶养义务,被扶养人无奈只得与继承人之外的人签定遗赠扶养协议以解决生活难题的可能性,同样不能排除的另一可能性是:这是被扶养人的自主选择。即被扶养人抛弃了被其法定继承人扶养的权利,而选择自己乐意的生活方式:与他人签定协议,接受他人的扶养并且心甘情愿地把自己的财产在死后赠给扶养人。如果这种做法台法合理,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集体“合法地”抛弃了法定义务,那么有什么理由不允许部分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抛弃”他们的义务,也就是说,为什么不允许被扶养人从法定继承人中选择遗赠扶养协议的签定对象呢?如果允许法定继承人与被扶养人签定遗赠扶养协议,可以想见,会有以下好处:一、被扶养人有更多选择扶养人的自由空间,能更自主地安排自己的生活,处分自己的财产,而且在遗产的处分上可使“肥水不流外人田”:二、明确了扶养人的责任,避免了笼统地依赖所有的法定扶养义务者的共同扶养;三、未签定协议者自然不必负主要的扶养义务,从而得以安心致力于自己的事务。而这并不妨碍他们尽自己的道德义务,只是不必负主要的扶养义务而已;四、被扶养人坦然接受扶养,扶养人心安理得接受财产。既然不把扶养人限制在法定继承人之外有诸多好处而又无法律明文禁止。从意思自治的原则出发,如果被扶养人从法定继承人中选定扶养人并与之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尊重他的选择呢?所以针对此类遗赠抚养协议,笔者认为可以办理。
三、是否需要审查被扶养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或其他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性。《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遗嘱和遗赠书,只要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就不必审查被扶养人是否立有其它遗嘱和遗赠书,公证员可以直受理此项公证。另外,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撤销该协议必须经过被扶养人和扶养人的认可。在实践中,被扶养人应当只是和一个扶养人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如果是有两份不同的遗赠扶养协议,经过公证的,以公证过的遗赠扶养协议来办理公证。两份不同的遗赠扶养协议都未经过公证的,公证员不能判定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为了维护真正扶养人的权益,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持人民法院判定的真实、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来办理此项公证。
四、公证员应当核实扶养人是否履行了协议的规定,对被扶养人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扶养人的义务就是对被扶养人“生养死葬”。扶养人不按照协议约定认真履行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有权请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被扶养人未解除协议,对不尽扶养义务的或者以非法手段争夺遗赠人的财产的扶养人,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对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缺乏照料的扶养人,人民法院也可以酌情对扶养人受遗赠的财产数额予以限制。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合同,扶养人只有在履行了对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在被扶养人死亡后,扶养人是否履行了协议规定的义务,公证员只有进行核实后才能确信。那么应当向何人核实扶养人是否履行了义务首先应当向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去核实,遗赠扶养协议剥夺了有法定继承权人的继承权,扶养人是否对被扶养人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对他们是否还能重新获得继承权有直接影响,而且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和被扶养人生活关系密切,对被扶养人的生活状态比较了解,所以公证处首先应当向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去核实有关情况。如果有法定继承权的人提出确凿证据能够证明扶养人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那么公证员应当不予受理和接受遗赠公证事项的办理,告知相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不配合公证处的核实行为,应当向被扶养人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街坊邻居进行核实,并做核实纪录。如核实结果是扶养人未尽到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的义务或是拒绝配合公证员的核实工作,公证员应当不予受理此项接受遗赠财产公证,告知相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