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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涉港澳公证

死亡公证

发布时间:2016-09-02点击量:91

 

死亡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公民在我国死亡的法律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死亡公证一般需要提交的材料:
1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原件、扫描件或传真件均可)。
3
、申请人与死亡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证明。①亲属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户口簿、结婚证、人事档案部门的证明信等;②死亡人与申请人之间所属关系证明,如工作聘用合同、旅游交流组团合同等。
4
、死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
、死亡证明(须在我国境内死亡)。医院、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
6
、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严谨、不完整,不能准确证明所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加做译文相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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