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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涉港澳公证

亲属关系公证

发布时间:2016-09-02点击量:1627

亲属关系是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的活动(不包括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一般需要提交的材料:
1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
3
、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原件、扫描件或传真件均可)。
4
、亲属关系证明信。由户籍地派出所、档案存放单位出具,以证明申请人与亲属之间的关系。亲属关系范围仅限于证明直系血亲和旁系三代以内血亲。旁系血亲须在证明信中说明其亲属关系的渊源。例如表兄弟需说明是其母兄弟或姐妹的子女还是其父姐妹的子女。如果证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按照出生公证4所列材料提供。如果证明夫妻之间的关系或以夫妻关系为结点的关系(如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岳母),须提供结婚证。
6
、上述证明材料中均不能体现亲属公民身份号码时,还需提交亲属身份证件或户口簿,无法提供的亲属公证书中将无该亲属的身份号码,可能会影响使用。
7
、如果您所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不严谨、不完整、不能准确证明所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加做译文相符公证。
       
特别提示:去往日本使用的亲属关系公证,请提供申请人及关系人的详细住址,一般要精确到街道门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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